廣東省注協關于印發《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注冊規程》的通知
各地級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注冊規程》業經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六屆十四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9年10月30日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注冊規程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內的注冊會計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主席令第十四號)、《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9號)和本省相關法規、規章的要求,結合信息化新技術手段,辦理注冊會計師注冊事項,特制定如下辦事規程。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申請注冊:
(一)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二)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第三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五)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而被撤銷注冊,自撤銷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七)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四條 申請注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附表);
申請表內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出具的符合注冊條件的承諾,申請人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業的承諾;事務所分所的申請人,既要有分所負責人簽字及加蓋分所公章,同時還要有總所負責人簽字及加蓋總所公章,總所已授權的除外(授權文件應報省注協備案);
(二)申請人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的,應當提交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信息或者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信息;
(三)申請人為外國人的,應當同時提交護照和簽證信息以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信息;
(四)近期1寸免冠藍底彩照二張(其中一張粘貼在申請表相應欄中)。
第五條 申請人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分別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注冊申請的辦理程序如下:
申請人申請注冊通過網上申請和郵寄紙質材料方式辦理,郵寄地址為: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481號18樓,省注協會員部)。郵寄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一)申請。申請人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提交網上申請,同時以郵寄方式向省注協遞交紙質申請材料。
(二)預審。省注協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網上申請和紙質材料后,應當對其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應當自行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完善個人信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注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及內容。
(三)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其注冊申請。省注協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冊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憑證郵寄地址以注冊材料中填寫的通訊地址為準)
(四)決定。省注協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形式審查,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五)制證發證。省注協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注冊會計師證書。 申請人可到省注協領取注冊會計師證書,或致電020-83063710申請郵寄。(證書郵寄地址以注冊材料中填寫的通訊地址為準)
(六)省注協自作出注冊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準予注冊的決定及注冊會計師注冊備案表抄送財政部和廣東省財政廳、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并將準予注冊人員名單在省注協網站予以公告。
(七)省注協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注冊的理由,并告知注冊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協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對因前款第(四)項被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由廣東省財政廳給予警告,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申請人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申請材料的,由廣東省財政廳對申請人、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給予警告,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注冊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由省注協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省注協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注冊會計師注冊工作中,存在違反《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9號)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財政部依法對省注協的注冊工作進行檢查,發現注冊不符合《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規定的,由省注協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一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注冊,但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并且無第三條規定所列情形。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協注銷注冊:
(一)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第十三條 省注協將注銷注冊的決定抄報財政部和廣東省財政廳、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注銷注冊人員的名單在省注協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撤銷注冊或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相關條款出現特殊變更,由省注協秘書處依法依規依章作出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省注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自本規程施行之日起,《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注冊管理規定》(粵注協〔2007〕7號)、《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注冊須知》(粵注協〔2019〕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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